摘要
原告辜某诉称:辜某与赵某于2010年成立北京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某咨询公司成立后,赵某将全部首期出资4万元转入其控制的某商贸有限公司。另外,在应缴纳第二期出资时,赵某经多次催告拒不出资。赵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损害了辜某的合法权益,辜某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书面通知赵某参加,但赵某拒绝参会。2014年5月8日某咨询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解除赵某的股东资格。辜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某咨询公司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出处
《经济视野》
2017年第23期158-162,共5页
Economic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