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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魂”与“形”——兼谈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与关联 被引量:12

The Soul and Form of the Rule of Law——And on the Distinctions and Correlations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Virt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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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的"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通过价值理性、价值真理的视角发现法治作为固有价值、构成性价值的本来涵义,即以规则之治为载体,以宪法和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以严格实施法律规范、程序与制度为存在形式并以公共政治的规范化为实质;二是指赋予法治以神圣性的价值基础,它作为"道",体现为法治捍卫公民的自由,保护共和国全体公民的人权和尊严。法治的"形"指法治的形式性,它使法治具有生命。它的出现在我国具有历史基础,但它的实现需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达成共识、需要人们有意识地进行制度建构及社会的健康发展。法治的"魂"与法治的"形"二者之间关系密切,法治的"魂"赋予法治以"形"。法治与德治在规范方式、形成方式、内容、表现形式、实施方法等多方面均存在不同,它们各有其特定的涵义和功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各自独特的重要作用并相互促进。
作者 张骐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43-60,共18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综合系统研究"(项目号16ZDA068)子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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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27

共引文献2604

同被引文献131

引证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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