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歧视"条款被认为是国际税收协定中最难以把握的条款之一,难点就在于如何准确地理解其适用标准并将其与传统的非歧视原则相区别。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非歧视原则包括国籍非歧视、常设机构非歧视、支付非歧视和资本非歧视四种情形,在理解这四种情形时,应遵循税收协定特有的解释规则。税收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与传统的非歧视原则存在体系差异和内容差异,税收与相关经济活动之间内生的关联性使得两套规则的并存必然带来实践中规则的交叉与选择难题。在协调二者关系时,传统的"特殊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等逻辑分析和利益分析路径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有必要在协定中加以明确约定,从而避免适用中的不确定性。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65-175,共11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之重构研究"(项目号15BFX19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