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珠江—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是保障珠江—西江流域生态服务功能的可持续性供给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保证。针对珠江—西江流域生态补偿存在的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内容缺失、补偿方式单一的现状,应在《环境保护法》已确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基础上,发挥地方立法的自主性,针对珠江—西江流域各省的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实际,从明确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的范围、丰富补偿内容、增加补偿方式等方面完善符合区域特色的生态补偿制度,加大珠江流域上游省份生态保护建设,从而保护珠江水质和水量,同时使外部性内部化,实现社会公平。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1期112-116,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广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17FFX009)
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新环保法实施中的司法追责问题研究"(2017KY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