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芈月传》的总编剧署名严重侵害了原创作者的编剧署名权;违反法定权利的约定属无效约定;制片者有义务在海报与片花上为编剧署名。应对总编剧概念的内涵作严格界定:一方面,总编剧要提供剧本的总体创意,并主导该创意的具体艺术呈现;另一方面,还要亲自写出累计不少于全剧十分之一的剧集,这同样是作为总编剧的质的规定性。应尽快制定编剧署名的行业规则,可以借鉴好莱坞的《银幕认证手册》的规章;加大对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研究力度,在探索与争鸣中不断提升法律适用的水准。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52-55,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数字时代影视作品权属制度比较研究"(14CFXJ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