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是人类科技发展的结晶,为社会带来巨大改变,但同时也向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传统私权体系只承认人的权利主体地位,知识产权法也只保护人的思想和创造。然而,人工智能如今已能在部分领域自主学习和创作,在无法获知作品来源的情况下,其创作物从表现形式上已很难区分于人类作品。那么,知识产权法应该尊重现实,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作品行列,同时应当结合科技发展现状,谨慎选择人工智能作品归属制度。尽可能赶在超人工智能时代到来前做好法律制度上的应对。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59-62,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