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标表性人格权属于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从这一角度而言,其具有"人"的属性,而姓名、肖像等标表性人格符号,其又不同于生命、健康等对于维护人格完整而言具有内在性、基础性的具体人格权,标表性人格符号的可支配性使其在权利性质上财产性至为明显。而正是标表性人格权的可支配性浓郁,可将授权者与被授权者之间就某一特定的标表性人格标识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认定为准物权性质的合同。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67-70,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