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产税改革应以遏制非理性住房需求,回归房屋居住本能为出发点,以收入分配调节为目标。沪渝两地试点为房产税改革做出有益探索,但仍存在改革目的性不明确问题。援用补偿原则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在衡量房产税改革的社会经济效益基础上,应在房产税制选择中进一步明确收入分配调节、社会经总福利提升方面的功能。在定位明晰基准上,以目的性为指引,贯彻税收公平理念,对房产税制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调整、免税优惠等税制因素做出体系性的重塑。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83-86,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