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政府案是一带一路建设以来首起中国投资者起诉别国政府的案件。仲裁庭于2017年5月31日发布管辖权裁定,裁定对此案享有管辖权,驳回了也门政府主张国有企业如北京城建集团不是适格投资者的观点,认为像商业实体一样运作的国有企业可以向ICSID提出诉求,"与征收补偿额有关的争议"的范围包含征收的认定。双边投资协定的缺陷是导致此类争端变得复杂的原因之一,为减少类似争议发生有必要及时修订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投资协定,针对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投资"定义模式,规定更为灵活的争端解决机制。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128-131,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