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既是监察主体结构体系的改革,也是以立法权为核心的国家权力的重新配置。监察权配置应当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监察权与司法权协调衔接机制的重点目标是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职责职能协调衔接,监察权与司法权协调衔接,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协调衔接。监察权与司法权协调衔接机制的基本架构应以监察体制为导向建立和形成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微观协调衔接机制,以法治的价值目标为导向建立和形成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宏观协调衔接机制。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8年第2期77-82,共6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FX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