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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相关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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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新华社2月24日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宣誓制度相关规定作出适当修改。决定从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出处 《人民政坛》 2018年第3期4-5,共2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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