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洛克在《政府论》中通过区分"自然状态"和"政治社会",指明了证成个人财产权的一系列约束条件。诺齐克自认为是洛克思想的继承者,却在弱化前者约束条件的基础上,以"弱的约束"方式与其分道扬镳,转而支持一种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相反,罗尔斯体认到实质平等之重要意义,支持一种比洛克更平等的分配方案。比较之下,洛克、诺齐克与罗尔斯三人的财产权论述彰显出对"自我所有权"的不同信守。诺齐克坚持"完全"的自我所有权,罗尔斯对"自我所有权"存而不论,而洛克允执其中,坚持一种"敏于事实"的自我所有权。这意味着在当代政治哲学视域中,洛克的财产理论既不是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式的,也不是罗尔斯的自由平等主义式的,而是锚定在二人之间。
出处
《现代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7-24,31,共9页
Modern Philosophy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当代西方平等主义理论研究"(2017EZX007)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面上二等资助)"<正义论>以来西方平等理论的追踪与批判研究"(2017M62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