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去的研究都将法官惩戒制度与法官责任制划等号,但是这种观念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司法责任视野下的法官责任制应当是以司法独立为核心,以提升、监督与惩戒为目标,以外部参与原则、合规律性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伦理原则为建构基点的价值多元化的责任体系。因此,应当着手弥补现有法官责任体系只存在惩戒制度的不足,其妥善的改进路径应当是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全方位检视与规范,在平衡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系统化梳理,使它们尽可能符合法官责任制的建构逻辑。具体而言,就是将法官考评制度改造成兼具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双重面向的事前提升制度,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制度转化为以过程导向为主的事中监督制度,借此使它们与以程序追责为目标的事后惩戒制度相衔接。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64-70,共7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持项目"中国法学发达史"(15XNLG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