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2015年8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了地方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不仅明确了县级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而且进一步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类别和数量,由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有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
出处
《人大研究》
2018年第4期24-28,共5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