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实质性的正义要求,"给每个人其应得的"一直是讨论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然而,这种基于"应得"的正义讨论事实上总是不自觉地将正义的实质性安排交由外部社会共同体或社会秩序本身来完成,但外部秩序本身的建立及运行却有其自身的正义逻辑,因而这种逻辑本身便也仅是道义上或伦理上的价值。相反地,马克思深入剖析了决定社会秩序的基础性力量,将正义的价值基础置于满足人类自身的存在、发展与自我实现的需要的生产实践之上。由此,实质正义的评判标准便是由人类自身需要的范围及其程度决定的,而非"应得"。同时,完备形态的正义之实现亦是一个历史的进程,马克思正是立足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这一后阶级社会的正义形态的相关规定来审视并超越正义的"应得"逻辑的。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37-44,共8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