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已经开始应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固有的保守性、人工智能本身的超前性,在法律行业兴起一股智能技术热潮的同时,对司法主体、司法秩序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并伴随着司法数据安全和法律人失业等风险。面对技术革新的大势所趋,对智能时代的司法实践应以引导和监督为主题,以有限理性的方式管控司法实践主体,监督法律数据风险,创新法律业务机制,加强两个领域专业人员的彼此合作以及专门知识的跨界研究,使智能技术真正满足司法之所需,推动智能司法实践的理性前行。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22-26,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