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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中重要环境法律制度关系

The relationship among important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s in atmospheric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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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先前立法中存在的管控污染因子单一、区域协作机制缺失、机动车污染防治立法与管理脱节、重污染天气应对缺乏保障等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对于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与监督管理,强化燃煤、工业、机动车船和扬尘等治理措施,突出对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着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毋庸置疑,新法的施行对于改善中国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现有立法仍不完善,特别是关于环境规划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交易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其之间关系的问题,法律法规却鲜有规定涉及。
作者 任洋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世界环境》 2018年第1期89-89,共1页 World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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