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要求债务人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若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就涉及对其瑕疵履行行为的定性以及对债权人受损的履行利益进行救济的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瑕疵履行情况下的责任形态,赋予债权人多样化救济方式,由债权人“合理”地选择,看似对瑕疵履行救济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应,但存在缺陷。法律仅仅列举了数项救济方式,却未进一步阐述各个救济方式的逻辑关系,就其适用条件、适用顺位也没有直接规定,导致实践中适用混乱,不利于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保护。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消除合同履行瑕疵,更好的维护和实现当事人设立契约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