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抵押财产转让制度,该条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文简称《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有关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定。该条采用了"抵押权人同意"的表述,但并未对抵押财产的转让造成根本性的限制:若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则转让有效,抵押权消灭,而抵押权人可通过代位价金制度维护自身利益;若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实际上也不会影响抵押财产的转让,此时,抵押权人可通过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维护利益。当然,若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则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可向抵押人主张权利。
出处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20-24,共5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College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