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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指定了承包人收款账户,发包人向第三方代付施工费应否计入已付工程款?2010年2月,承、发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上海某产业服务园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合同价款1.5亿元;承包人垫资施工至主体结构九层,发包人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除非承包人有书面指令,发包人未付款至指定承包人账户,视为未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也不得转付相关材料款、人工费,否则视为未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因承包人中途无力垫资导致工程工期延误,发包人先后代付农民工工资、材料商材料款、土方工程款、租赁费若干万元,其中仅有两笔款项是依据承包人《第三方付款指令》付款。承包人施工至主体结构九层后,因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撤场并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7000万元及利息。
作者 王登山
出处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8年第4期67-67,共1页 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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