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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公路工程监理寻租行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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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模式下,委托方和监理方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监理方要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基于与委托方的信息不对称,当工程监理方的一些行为委托方无法观测时,工程监理方一方面可能利用信息优势,选择消极怠工的方式,产生隐藏自身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可能会利用委托方赋予的一些权力,向承包方进行寻利活动,甚至可能与承包方合谋,进行不利于委托方的寻租活动,追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进而获取自身利益。这就是工程监理寻租。
作者 袁金标
出处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8年第9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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