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网购市场繁荣的当下,网络信用炒作俨然已发展成为一种"产业",严重的炒信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的竞争和交易秩序,因而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炒信平台经营者是这一黑灰色产业链中最大的幕后推手和收益者,其组织实施网络炒信的行为,依法可成立虚假广告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二者发生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即应对炒信平台经营者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22-27,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