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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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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四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四十四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出处 《新疆农垦科技》 2018年第3期54-55,共2页 Xinjiang Farm Research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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