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1月4日正式公布。意见要求各省区市到2018年年底前在湖泊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
出处
《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CSCD
2018年第1期7-7,共1页
The Administration and Technique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