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售"瘦肉精""含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等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增设专门的罪名予以规制,虽不失为一种思路,但由于这类非食品原料往往具有正当合法的用途,完全予以禁止也存在问题。生产、销售假药等行为,只有实际售出,才能成立销售假药罪等相关犯罪的既遂,故生产而未销售以及购入而未销售的,不成立相关犯罪的既遂。销售假药等金额巨大,由于其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致人死亡"不具有危害相当性,根据同类解释规则,不应认定为销售假药罪等相关犯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出处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186-190,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编号:CLS[2016]D52)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6FXB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