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而此举也被业内人士认为是人民银行重启支付牌照发放的前兆。3月2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发布了有关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公告。央行在公告中表示,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而此举也被业内人士认为是人民银行重启支付牌照发放的前兆。
出处
《中国外资》
2018年第4期62-64,共3页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