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办法》提出,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
出处
《城市公共交通》
2018年第3期8-8,共1页
Urban Public Trans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