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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对诉讼时效抗辩的释明

On the Judge's Interpretation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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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应否对诉讼时效抗辩进行释明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理论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未对该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前后不一,司法实务中则做法混乱。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就释明的分类而言,法官不能就诉讼时效抗辩进行积极释明,但是可以在当事人已经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构成要件事实时进行消极释明。为此,要建立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发挥法官释明权的作用;完善立法措施,明确规定法官对诉讼时效的释明,为其消极释明提供法律依据;提升法官素质,增强法官的释明能力。只有具备科学合理的理论和立法依据,才能保障法官正确行使对诉讼时效抗辩的释明,才能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作者 周庆 邱饰雪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26-32,共7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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