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汉民在《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7第1期《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实施对开放大学建设的影响》一文中指出,新《教育法》在第二十条中增加规定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这是实现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的需要。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是指在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和工作经历、工作技能、竞赛奖励、文化传承等之间,或不同层次学历教育学习成果之间的积累与转换。《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强调“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其中,“各级”是指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程度的各层级;“各类”是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类型。要做好“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的工作,需要通过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来实现,既使纵向的各层级教育之间环环紧扣,做好衔接,又使横向的各类教育之间相互沟通,做到融通发展。
出处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126-127,共2页
Journal of Radio & TV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