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快速发展中没有能够做到又好又快,暴露出不少苗头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一)在服务形式上,重社会化服务轻实体化经营。“生产在家、服务在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特征,搞好服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要求,大部分正常运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能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向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几个统一”服务,如统一种苗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标准生产、统一品牌销售等,为服务和保障成员发展专业生产项目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