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发布实施,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为进一步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在具体实施“三权分置”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关于土地流转的期限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尽管全国没有统一的时点界限,但多数地方二轮承包的剩余期限已不足十年,面对二轮承包剩余期限越来越短的现实,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的信心受到动摇,广大农民担心二轮承包到期后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