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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继承”需分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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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议日益增多,尤其是在“第二轮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安排确定后,农户家庭承包地“继承”的问题将更多出现。农户的承包地“继承”,不能一概而论,需分类讨论。当前我国农民家庭承包地从用途和类型上可分为农地、林地、水面和四荒地。从来源上看,这些承包地的来源途径分别有向集体承包方式,也有经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
作者 王健 肖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农村经营管理》 2018年第2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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