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规定在《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防范了债务人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保护债权人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范围不是非常明确。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第5期214-214,共1页
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