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资是特殊产品,与农业收成休戚相关。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因生产、销售假劣农资行为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无论涉案金额大小,一律追究刑责。对于情节轻微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销售假化肥,坑农获刑责果农闵某从刘某开办的农资销售店购买复合肥料20袋。两个月后,闵某发现撒施复合肥的260棵桃树发芽异常,生长缓慢。不久,这批果树陆续枯死,评估损失价值为6.7万元。经农业土肥检测中心检测,闵某购买的复合肥料含氯,为不合格产品,是导致桃树受损枯死的主要原因。法院经审理,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点评: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与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了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以及种子,或者生产者和销售者以不合格农药、兽药及化肥、种子冒充合格农药、兽药及化肥、种子,致使生产遭受了较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是指所含的成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相符的;以假充真的;因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效能或使用效能的。生产或者故意销售上述商品的,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8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于功效、作用不同,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一样,生产或故意销售上述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47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出处
《云南农业》
2018年第5期91-92,共2页
Yunnan Agri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