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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部署 明确内容 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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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国家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在东部发达地区农村自主探索的基础上,农业部从2007年起在全国逐步组织开展试点。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主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这项改革,对改革的目标、原则、任务作出指示,强调“这是中央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对推动农村发展、完善农村治理、保障农民权益,对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定要抓好。”2014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试点方案,在29个县、市、区开展改革试点。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2021年底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任务。2017年1月10日,农业部召开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汪洋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2017年5月,国家确定100个县开展第二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11月1日,农业部召开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交流会议,对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12月26日,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清产核资。对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重点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对房屋、建筑物、铺面、场地、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着力推进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重在建立运行管护机制充分发挥公益作用。
作者 瞿学明
出处 《云南农业》 2018年第4期29-29,共1页 Yunnan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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