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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京控制度中的直诉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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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封建社会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经历的较为漫长的一个阶段。自唐宋之明清,司法制度精密程度有大幅度下滑的趋势。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政治经济制度的变化,明清时期的司法上具体的规定更为模糊化。在判案方面,尤其在民事诉讼层面,更多的是依照审判官员的司法知识与心中好恶来判断。故此,司法官员将法律同我国传统行为规范中的道德结合一起。而二者相互杂揉的特性,远于奴隶制的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伴随着儒家理论同大一统的政治制度融合,法律本身的道德化趋势也逐步加强。与此同时,法律的顺利运行和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往往取决于道德合理、遵循天道伦常。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精确、中立的一些特点却大幅度弱化。若是可以判重刑的刑事犯罪,或许司法官员需要多依照律文来决定。但要是民事性质的案件,司法官员自由裁量而定案几乎没有限制,这样直接导致基层人民,特别是占据帝国绝大多数人口数量的农民,在司法地位上及其底下而弱势。所以,在我国历史上的司法制度大厦中有重申、再审、会审等一系列监督昭雪制度。希望借由此类制度来弥和巨大的社会矛盾。其中,京控制度无疑是其中极具特色的制度之一,他的确立正是封建最高统治者希望直接了解和缓解社会矛盾的制度化表现形式。
作者 成思亮
机构地区 贵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第15期87-88,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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