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云南省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农药生产企业较少,农药工业较薄弱,现有农药生产企业20家,定点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12家,8家处于停产状态,共获得农药登记证118个。现阶段全省共有农药经营户2万多家,70%以上都是个体户,多数经营户没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没有农药电子销售和管理系统,与新《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药经营者和农药经营条件的要求,相差较远。2017年6月1日,新《条例》正式实行,新《条例》改革了农药管理体制,完善了农药监管保障,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了农业部门监管手段。新《条例》赋予农业部门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指导、监督管理的职责,标志着农药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更完善、执法更严格、处罚更严厉。农药行业发展进入新时代,给农药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新《条例》规范了农药生产管理体制新《条例》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将过去由农业、工信、质监、工商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生产监管统一归农业部门负责,实现农药全程监管,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为农药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新《条例》规定了各级农业部门的职责新《条例》明确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认定、农药登记许可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许可、限制农药的经营许可,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的经营许可。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三、新《条例》推行“放管服”,减政放权,激发了市场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农药登记试验。取消了非新农药的试验审批,企业只需在开展试验地的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免去了烦琐的审批程序。
出处
《云南农业》
2018年第2期14-16,共3页
Yunnan Agri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