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明代的徭役制度一直受到较多的关注,文章说明了宁夏镇洪武初年就设置卫所并且进行屯田以及屯军人数的前后变化。虽然明初明确规定旗军不承担其他差役,可是实际上并不是如此。旗军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承担"挑渠、修边、车牛、采草、杂造军器、烧荒、守瞭、巡哨、把门"等数十种差役,除此之外还要受到军官的役使,承担各种私役,包括耕种私田、办纳月粮、为官豪做家务杂差以及营造等。这些差役加重了旗军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军屯制度,使得明朝中后期军屯名存实亡。
出处
《广东蚕业》
2018年第2期152-152,共1页
Guangdong Seri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