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种理想的财产权理论,应当既可以充分地尊重私人财产权,以便维护个体自由;又可以考虑到财产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分配,从而适当地兼顾社会平等。洛克等人所代表的自然(劳动)财产权立场强调了自由而忽视了平等;与之相反,费希特等人所代表的契约财产权立场则强调了平等而忽视了自由。针对上述困境,黑格尔试图依据"普遍人格"概念,构想出一种全新的人格财产权理论。它一方面借助普遍人格的"自我决定"能力,证成个体占有对象、确立排他性财产权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依靠普遍人格的"主体间性"特征,阐明将他者纳入考虑、与他者分享财产的重要性,较好地兼顾了自由和平等两个方面,在自然权利与契约权利之外,开出了第三条道路。
出处
《哲学动态》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0-88,共9页
Philosophical Trends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自由困境"(16ZXB007)
"仲英青年学者"项目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项目"黑格尔的自由理论研究"(2015108042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