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为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出处 《财政监督》 2018年第9期117-119,共3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