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者权益保护一直是我国股权众筹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填补了我国股权众筹领域法律规制的空白,该办法规定了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条件和职责、融资者的范围与职责,设定了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并赋予证券业协会一定的监管职责与措施,但是这种自律监管规章未充分考虑股权众筹的自身特性,导致其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仍有诸多不足。本文借鉴域外股权众筹的相关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确定细致灵活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设立投资者"再确认"与"冷静期"制度,赋予私募众筹股权有限的流动性,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便捷、有效的投资者权益救济途径。
出处
《西南金融》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72-76,共5页
Southwest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