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制度能否兼容,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之所以形不成通说原因还在于物权请求权本身具有的物权属性及消灭时效制度的客体限定于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要实现的目的是排除妨害与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在物权请求权中一个最重要的请求权便是返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的内容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而此时消灭时效制度能否介入,就看消灭时效是以怎样的姿态来应对物权的返还问题。消灭时效指向的是权利的消亡,在保护物权方面,消灭时效的姿态是被动型的,那这个时候物权的追及效力便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作用,物权请求权过了消灭时效,一方获得了胜诉抗辩权,但因物权追及性的存在,另一方则还是会有获得原物的机会。
出处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8年第3期175-176,共2页
Sci-Tech &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