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机构对每个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次数为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适当增加抽查次数:(一)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质量事故的;(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三)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或涉及工程项目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限期未改正的;(四)根据工程实际和监督工作新要求,应当增加抽查次数的其他情形。
出处
《工程质量》
2018年第7期34-34,共1页
Construction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