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我国现行立法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界定,但相关制度仍存在诸多疏漏与不足,亟待改进与完善。依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功能,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需求,针对我国现有规则,应扩大有权起诉的消费者协会的范围,且赋予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组织、特定行政机关、消费者以原告资格,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范围进行体系化完善,并从起诉范围、起诉顺序等方面进一步探索起诉规则的构建,从而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出处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58-63,共6页
Journal of Jingch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基金
2016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16SFB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