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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审查的简化和分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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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前时期,登记生效模式之下,登记有公信力,错误的登记会造成权利人的严重损失,同时会造成国家对权利人的赔偿,这导致相关登记部门必须对需要登记的事项,其中包含对权利人的登记能力、物权变动以及权利来源等方面进行审核,继而保证能够形成正确的不动产登记簿。换言之,就是相关登记部门在进行各项登记内容审核的时候,一定要切实、深入、及时有效地了解当事人自身权利的状态,继而让规范内容能够切实涵摄现实,变成现实的影像缩影。
作者 刘京昊
出处 《时代经贸》 2018年第18期103-104,共2页 TIMES OF ECONOMY & TRAD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20

  • 1《物权法》第28条.
  • 2《物权法》第9条.
  • 3《物权法》第19条第2款.
  •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408/20140800396756.shtml,2014年8月17日访问.
  • 5我国《物权法》第127条.
  • 6李鸿毅.《土地法论》,作者1991年自版,第260页.
  • 7Diane ChappeUe. Land Law[ M ]. London:Person Edueation Limited, 2001.
  • 8Alain Pottage. The Originality of Registration [ J ].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95, (15) : 370.
  • 9黄美慧.从登记法令及实务面探讨如何有效防范伪冒事件[J].台湾代书会刊,2004,(4):21-35.
  • 10Stadler. Gestalungsfreiheit und Verkehrsschutz durch Abstraktion[ M ]. J. C. B. Mohr(Paul Siebeek), 1996: 332.

共引文献113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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