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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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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的职权有15项: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4、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5、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9、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10、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11、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出处 《人民政坛》 2018年第7期36-37,共2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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