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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规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 被引量:42

Relationship of Filing for Review and Constitution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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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规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制度,我国目前形成了五套法规备案审查机制。法规备案审查的功能包括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的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除法规备案审查外,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还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提出"要求"和其他社会主体提出"建议"。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过程中,必须厘清法规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关系。
作者 胡锦光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22-28,共7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重大规划项目"我国合宪性审查体系:原理 制度与实践"(项目号18XNLG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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