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是否应省略庭审程序即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存在争议。在刑事一体化的理论视野下,基于与域外处罚令程序的对比,我国速裁程序目前并不具备"书面审"的条件。从实体维度来看,速裁程序所适用的案件尚未"轻微"到可以书面审理的程度,处罚令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大致相当,速裁程序采用"书面审"有违比例原则。在程序维度上,速裁程序审前阶段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还未"充分"到足以省略庭审的程度,庭审程序在保障和核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及程序选择的自愿性等方面仍具有重要的"把关"作用。当务之急乃进一步完善速裁案件的庭审程序,而非将其省略。首先,在宏观认识上应明确开庭审理对于速裁程序的意义;其次,在微观操作层面应重塑开庭审理的具体方式。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32-145,共14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理论研究”(项目号17AFX015),同时受“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特别感谢吉林大学的闵春雷教授、杨波教授、李佳欣副编审,以及西北政法大学的刘仁琦副教授为本文修改提供的宝贵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