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则,确认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依据主要有四个:"用途论"、"共同合意"、"日常家事代理"、"时间论"。由于构成依据不统一,使得夫妻共同债务构成成了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通过观察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审判案件的实证数据和婚姻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依据的司法适用,可以发现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依据有些是存在问题的,"时间论"推定规则的绝对化和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举债配偶一方的规范缺乏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法理依据。解决办法应当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合意(共债共签和事后追认)、或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为构成的主要依据,辅之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依据,这才是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完整依据。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97-103,共7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研究"(16YJA82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