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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贪“小便宜”不为员工办理社保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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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你好:我在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时,主动拒绝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求公司就所应承担的对应费用减半折抵现金给我。公司因能节省用工成本,同意了我的要求。最近,合同已履行3年,我想以公司没有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的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员工对自己不参加社会保险并没有决定权,因为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不仅有损其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也侵害了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还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8年第7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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